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15********0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87号
案号
(2016)皖0103执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华兵、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04664.36元及利息19130.8元、罚息81385.56元、复息5687.71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8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徐华兵、沈静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徐华兵、沈静所有的詹阳牌JY210E挖掘机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徐华兵、沈静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03-29
发布时间
2016-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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