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4********0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2274号
案号
(2017)皖0104执3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旗、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现伟工程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义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工程管理费113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吴现伟对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计1854元,由被告吴旗、程杰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8-21
发布时间
2017-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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