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7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211民初3424号
案号
(2020)湘0211执14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锦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45683.38元、利息(含罚息)81 069.8元(暂算至2019年4月12日,之后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郭锦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支付为实现本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被告杨银煌、周航对被告郭锦煌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826 753.18元及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 127元,减半收取60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 063.5元,由被告郭锦煌、杨银煌、周航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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