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3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1722号
案号
(2020)苏0311执1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静借款本金2810201.8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7月24日为1789.33元,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10201.8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波、孙国英对被告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州汇和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室房屋涤除银行贷款后的余值为限对第一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2260元,由被告江苏紫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波、孙国英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8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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