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0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91民初1266号
案号
(2020)苏0891执恢7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辉、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借款本金600128.39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日为20588.85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律师费32728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淮安市清隆家园南院一区10号楼606室房屋变价后所得款项在61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含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8068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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