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0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2民初4760号 |
案号 |
(2017)苏0302执1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州徐工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备件款合计9224931.68元及违约金(以9224931.6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建华、罗宏、邓天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8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 85366(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建华、罗宏、邓天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21 |
发布时间 |
2017-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