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9********4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刑初1744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2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曾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唐才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黄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龙华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唐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六、责令被告人曾斌、唐才松、黄河、唐印、龙华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本案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赔详情见附表)。七、随案移送的手机3部、剪刀2把、砍刀1把、千斤顶2个,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八、随案移送并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粤s6es87的东风牌汽车一辆(包括钥匙四条及行驶证、驾驶证各一本),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按比例退赔本案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剩余部分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九、随案移送并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的车牌号为粤s9p9b1的荣威牌汽车一辆(包括车钥匙一串)、车牌号为粤s9je92的丰田rav4汽车一辆(包括钥匙一条及行驶证一本),退还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十、随案移送的人民币371元,予以折抵被告人曾斌应缴纳的罚金;手表一块,予以拍卖,所得款项予以折抵被告人曾斌应缴纳的罚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