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1********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民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黔0103执01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润兴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元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应华、党清祥欠款本金30万元及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7月15日的利息6.44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4元,由原告袁应华、党清祥承担1542元,由被告贵州润兴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元明承担65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时间 |
2016-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