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慧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23********1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323民初2969号
案号
(2020)宁0323执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慧波、闫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80000元、代偿利息3689.9元,共计83689.9元;二、被告唐慧波、闫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2600元;三、被告唐慧波、闫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600元;四、被告杨文林、牛树梅、闫志斌、刘珍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文林、牛树梅、闫志斌、刘珍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慧波、闫丽娟追偿;五、驳回原告盐池县中民融盐扶贫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1972元,公告费440元,合计2412元,由被告唐慧波、闫丽娟、杨文林、牛树梅、闫志斌、刘珍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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