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育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0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1334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2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城县恒昌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已归还的利息537515元应予扣除);二、被告潘育彪、阳城县星光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2元,减半收取23551元,由被告阳城县恒昌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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