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2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8刑初2号 |
案号 |
(2020)晋1028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关志威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亚军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白晓锋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韩雪亮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左海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李兴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犯郭李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涉案文物铭文铜镜一件、绿釉陶鼎一件、陶罐二件、陶盖一件、陶壶一件、内连弦单圈铭文铜镜一件、铜钱五十枚(已由公安机关移交至岐山县博物馆)及古钱币三枚予以没收。九、作案工具直扎杆六根、扎杆把二个、扎杆(t型)一个、手电二个、钢管十根、铁锹头二个、铁锹把二个、编织袋一个、木板一块、吊土布带二根、小手电一个、黄金叶香烟一盒半、耙子一个及郭李霞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十、作案工具白色本田轿车(晋lq0598)予以没收。十一、作案工具黑色大众轿车(晋l89z99)予以返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