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2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南商初字第00245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兵、许梓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借款65万元、利罚息13736.56元(截止到2015年10月20日,此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蒋兵、许梓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33500元。三、被告镇江安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4要求以被告许莹所有的房屋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15648元,由被告蒋兵、许梓歆负担,被告镇江安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因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蒋兵、许梓歆及镇江安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原告。司法鉴定费70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由被告许莹预交鉴定机构,故原告将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许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