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芝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723********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1744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城县星光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日后30日内,归还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80万元中的200万以及其自借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旳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据实结清)二、被告阳城县星光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日后30日内,归还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中的80万以及其自借款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旳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据实结清)三、被告潘学彪、刘英霞、王军亮、张赛红、杨芝兵、冯小萍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城华辰建材厂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城县恒昌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68元,减半收取15134元,由被告阳城县星光陶瓷有限公司、阳城县华辰建材厂、阳城县恒昌陶瓷有限公司、潘学彪、刘英霞、王军亮、张赛红、杨芝兵、冯小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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