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海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1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1967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海亮、常聪娥负连带责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0.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9.027‰计算,至借款全部归还完毕之日止。被告已支付利息4799.36元除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元,由被告杨海亮、常聪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