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1********0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8753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9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1609944】。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樊孝祥、刘明章、马绍红和马超红85101.5元;限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樊孝祥、刘明章、马绍红和马超红85101.5元;限被告贺军、东莞市寮步展响日用品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樊孝祥、刘明章、马绍红和马超红750766.35元;限被告陈继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樊孝祥、刘明章、马绍红和马超红334614.15元;五、驳回原告樊孝祥、刘明章、马绍红和马超红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负担257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负担540元,由被告北部湾财险东莞公司负担540元。由被告贺军和东莞市寮步展响日用品店负担4769元,由被告陈继成负担2126元。保全费1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军和东莞市寮步展响日用品店负担854元,由被告陈继成负担3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