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雷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7********4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2072民初13173号
案号
(2020)粤2072执27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02604329】。一、被告曹雷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125.64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10月1日至12月4日的利息为712元;以40125.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曹雷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朱佩、中山市古镇腾达灯饰配件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83元,由被告曹雷飞、朱佩、中山市古镇腾达灯饰配件厂负担(该款由曹雷飞、朱佩、中山市古镇腾达灯饰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旭鹏纸类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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