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4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03民初5164号
案号
(2020)苏0803执14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昇成服装厂、陈娟、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货款1396795元、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基数1396795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昇成服装厂、陈娟、沈军于本1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67元,由原告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昇成服装厂、陈娟、沈军共同负担225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6674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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