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4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3民初5164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昇成服装厂、陈娟、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货款1396795元、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基数1396795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昇成服装厂、陈娟、沈军于本11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67元,由原告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昇成服装厂、陈娟、沈军共同负担225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6674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