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4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11民初4526号
案号
(2017)苏0211执13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涛、江苏涛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孙晴萌借款本金28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9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二、被告许园元对被告汪涛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被告汪涛、许园元、江苏涛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为2818元,由被告汪涛、许园元、江苏涛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时间
2017-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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