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4********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405民初1037号
案号
(2020)桂0405执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洪、李石华向原告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2382555.71元及违约金420533.50元(违约金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420533.50元;之后产生的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9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3799元,由原告广西梧州市裕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741元,被告赵洪、李石华负担270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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