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健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03********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405民初1426号 |
案号 |
(2021)桂0405执1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健明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65659.95元;二、被告高健明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支付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9416.11元,之后的利息从2021年3月17日起,利息以本金565659.95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高健明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有权对被告高健明所有的抵押物位于梧州市新兴珠宝路1号28号楼902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