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6********6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6004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2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超、沈福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3886.49元及截至2018年4月9日的利息(罚息)64551.87元,之后的利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段超、沈福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2元,由被告段超、沈福莲、贵州融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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