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5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5812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胡尚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璧支行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以165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11.7875‰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从2017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7.6813‰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二、马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胡尚峰负担,被告马亮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