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377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民终4242号 |
案号 |
(2022)冀0402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韩民堂劳务费57291.5元;二、驳回原告聂建涛、聂献涛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1317.5元,由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红旗渠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刘成的《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刘成是该公司的员工。经质证,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劳动合同书中没有合同编号及负责人签字,被上诉人怀疑是后期补签,上诉人应当提交其向刘成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及社会保险记录,仅凭劳动合同书不能证明刘成是其公司员工。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红旗渠公司出具的《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监控分中心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以前欠款》能否作为该公司欠付韩民堂、聂建涛、聂献涛三人劳务费依据的问题。红旗渠公司主张该表是其公司向邯郸市交通局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所列,内容存在虚列,不能作为认定截止该时间段其公司所欠韩民堂等三人劳务费的依据。对其主张红旗渠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欠款表计算红旗渠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计欠韩民堂等三人的劳务费为757291.5元。此后红旗渠公司以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账户分三笔共计向韩民堂中国银行账户转账70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对2020年1月23日以刘成名义转账支付给聂献涛的1万元,红旗渠公司主张系该公司委托刘成代为支付的劳务费,聂献涛否认该款系红旗渠公司支付给其的劳务费,主张系其他款项,因红旗渠公司仅以劳动合同书,不足以证明刘成为该公司员工,且系受公司委托代该公司转账给聂献涛,因此,一审未将该1万元认定为红旗渠公司支付给韩民堂等三人的劳务费,判决红旗渠公司给付韩民堂欠付的劳务费57291.5元,并无不当。红旗渠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改判该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29314元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红旗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81790647377P |
登记机关 |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