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1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1902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17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灵萍、蒋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3403.78元,支付利息1955.9元、罚息5893.88元,合计71253.56元;以63403.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的标准,以《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2019年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黎丽、吴建军、杨永福、马秀娟对被告周灵萍、蒋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黎丽、吴建军、杨永福、马秀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灵萍、蒋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灵萍、蒋虎、黎丽、吴建军、杨永福、马秀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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