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9000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15年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最后一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息随本清);二、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张永红、吴勤霞、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金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尚勤、盛之春、汪绍富、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逾期偿还第一项列明的任一笔款项,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尚欠的本金及利息(合同期内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3-30 |
发布时间 |
2015-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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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绍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2669499720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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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