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5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02民初1283号
案号
(2017)皖0802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储祥林、汪晶晶、安徽大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朗诺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富士迪玻璃有限公司、安庆市富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第三人汪绍富向原告黄同亮借款的本金550万元及利息(自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5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5月5日起计算,1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计算,30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计算)。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六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时间
2017-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汪绍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22669499720G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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