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文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226********3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924民初612号
案号
(2020)晋0924执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志强、李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王志强、李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万元为基数,按9.3‰贷款月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利息(扣减已支付的利息金额8000元)。三、被告王志强、李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0万元为基数,按13.95‰的月利率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志强、李文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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