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5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03民初1191号
案号
(2020)苏0803执1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向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利息(其中,60万元本金,按照每月2%的标准,从2017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70万元本金,按照每年6%的标准,从2017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70万元本金,按照每年6%的标准,从2017年7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向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利息(其中,15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11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三、驳回原告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0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3800元,被告向凯华负担6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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