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56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3民初1191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利息(其中,60万元本金,按照每月2%的标准,从2017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70万元本金,按照每年6%的标准,从2017年5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70万元本金,按照每年6%的标准,从2017年7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向凯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利息(其中,15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11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0万元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3月3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三、驳回原告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0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3800元,被告向凯华负担6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