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郁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18)皖0102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郁林、王俊杰、安徽旸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亚轩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利息15000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8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