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燕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2********0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4458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1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燕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被告已付34213.74元利息从中扣减,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时止,但利息、罚息与复利之和不得超过月利率2%); 二、被告熊志刚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被告熊燕明、熊志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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