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4********3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4刑初139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浩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二、被告人赖立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罚金应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三、被告人周星铜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应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四、被告人苏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应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五、被告人刘志鹏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罚金应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