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0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刑初103号
案号
(2019)宁0181执2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海龙(老钻)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43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杨志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38年12月2日止)。三、撤销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润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周润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38年9月26日止)。四、被告人马有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39年2月27日止)。五、被告人吴亚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本院(2018)宁0181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37年2月24日止)。六、被告人查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35年12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七、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2)兴未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泽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泽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32年9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八、被告人马海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32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九、被告人马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撤销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郭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郭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马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李冲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三、被告人马海兵(大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四、撤销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5)吴利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马伟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马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五、被告人尤向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8年7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六、被告人王志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七、被告人周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八、撤销灵武市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马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马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十九、被告人王保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被告人丁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一、撤销灵武市人民法院(2015)灵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林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林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二、被告人马海龙(熊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三、被告人何嘉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四、被告人王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五、被告人马海兵(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六、被告人罗发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七、被告人吴生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十八、被告人马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二十九、被告人吴燕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三十、被告人杨春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三十一、被告人刘建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三十二、责令被告人马海龙(老钻)、尤向龙、马浩向被害人马克锋退赔经济损失2000元;责令被告人马海龙(老钻)、周润发、尤向龙向被害人马克锋退赔经济损失2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海龙(老钻)、杨志军、查亮、李冲冲、林胜向被害人陈红萍退赔经济损失8000元;责令被告人马海龙(老钻)、杨志军、吴亚龙、查亮向被害人王洪祥、杨文钧、王文海退赔经济损失9700元;责令被告人马海龙、杨志军、吴亚龙向被害人马克锋退赔经济损失2000元;责令被告人查亮向被害人陈红萍退赔经济损失3000元;责令被告人吴亚龙向被害人马克锋退赔经济损失5000元;三十三、本案财产没收及处置情况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08-19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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