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0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12民初1195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20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晓磊返还36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20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峰负担。(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清浦支行,账号:1028018800007510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55876)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