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0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12民初1195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2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晓磊返还368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20年4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峰负担。(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清浦支行,账号:1028018800007510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55876)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4(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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