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1********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848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辉欠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府路支行借款本金167748.78元及利息12158.2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179907.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赵辉未能归还上述欠款,原告可以以镇江市新区大港港中新村1区2幢403室房屋折价或者以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9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两项合计3444元,由被告赵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