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2********9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1民初3421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1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王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永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3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以欠款119325.4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永联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永联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2.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王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7-14 |
发布时间 |
2017-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