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03********2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1901号
案号
(2020)宁0181执恢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伏华、黄瑞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3050722.54元,借款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止;被告杨伏华、黄瑞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利息3万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利息3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结清全部欠付利息及罚息,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偿还利息至合同履行完毕,其中被告杨伏华、黄瑞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借款合同期满之日偿还下剩所有本金。如被告杨伏华、黄瑞有一期逾期还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可就全案申请执行;二、被告杨伏华、黄瑞、杨伏荣、李小燕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放弃解除授信合同及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311元,由被告杨伏华、黄瑞、杨伏荣、李小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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