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354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爱民、赵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支付自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利息7812.63元; 二、被告王爱民、赵春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按月罚息利率8.90625‰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汤磊、王红艳、杨金、陶红霞对上述借款10万元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汤磊、王红艳、杨金、陶红霞承担保证责任后即享有对被告王爱民、赵春霞的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爱民、赵春霞、汤磊、王红艳、杨金、陶红霞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56元由被告王爱民、赵春霞、汤磊、王红艳、杨金、陶红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