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4********71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4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604执16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维、谢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23129.05元及利息(至2019年5月7日的利息为16464.59元,罚息为488.41元,复利为550.73元,此后以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遇基准利率调整,以上罚息利率于次年的1月1日起调整);二、被告李维、谢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支付律师费65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华路23号保利家园27栋605房[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40291号]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前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8620元,由被告李维、谢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