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11民初951号 |
案号 |
(2020)皖0811执1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偿还借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8日,按月利率5.075‰计算;逾期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7.6125‰计算)。二、被告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安庆市亿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江区全兴粮油经营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亿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江区全兴粮油经营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兴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亿锦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江区全兴粮油经营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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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060828264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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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海口工业园内农民创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