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东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7********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824民初2132号 |
案号 |
(2020)晋0824执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阿敏、韩东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32138.85元、保险费2699.64元,共计34838.4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838.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薛阿敏、韩东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