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2********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02民初418号 |
案号 |
(2020)赣0402执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锋、张艳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和正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64,00元(分期付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截至本院立案之日)。二、驳回原告张和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88元,由原告张和正承担人民币876元,被告李锋、张艳芬共同承担人民币4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