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302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学军、王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支付利息173177.67元,本息共计8173177.67元;并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75%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支付自2020年1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利息;二、被告纪鹏、周晓丽、杨发斌、丁红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灵武市南京创业园9号综合楼【不动产权证号:宁(2017)灵武市不动产权第000135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纪鹏、周晓丽、杨发斌、丁红梅、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学军、王泽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1元,由被告杨学军、王泽娟、纪鹏、周晓丽、杨发斌、丁红梅、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44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