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4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3115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郝庆东、马学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09773.2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1日),合计509773.25元;二、被告郝庆东、马学梅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借款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三、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郝庆东、马学梅提供抵押担保的登记在被告郝庆东名下的位于平罗县东风路东侧世纪家园xxxx房产(房权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xxxxx号)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中的1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建明、罗桂丽、贾贵祥、段新芳、马建国、马晓凤在被告郝庆东、马学梅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价款不足清偿借款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郝庆东、马学梅、李建明、罗桂丽、贾贵祥、段新芳、马建国、马晓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