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22********0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6213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3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晋涛、马丽、宁夏晋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马晋涛、马丽、宁夏晋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9570.13元,支付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欠付的利息2164.66元,并按年利率21.528%向原告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159570.13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马晋辉、李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晋涛、马丽、宁夏晋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2元,已减半收取1991元,由原告宁夏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42.15元,被告马晋涛、马丽、宁夏晋天商贸有限公司、马晋辉、李波负担1748.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