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2********6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1232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25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7625544】。原、被告确认,被告梁敏尚欠原告东莞市道滘金威茶庄借款本金30000元。原、被告同意,上述款项30000元由被告梁敏分期向原告东莞市道滘金威茶庄支付,即: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余款20000元.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如下:由被告梁敏支付至原告东莞市道滘金威茶庄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账户名:东莞市道滘金威茶庄,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莞道滘支行,账户:675671625235)。原被告双方基于本案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本案受理费305元(原告东莞市道滘金威茶庄已预交),由被告梁敏负担,被告梁敏负担的305元应于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至原告东莞市道滘金威茶庄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原告东莞市道滘金威茶庄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同意,若被告梁敏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以上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东莞市道滘金威茶庄即可申请法院执行被告梁敏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梁敏支付利息(以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借款本金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