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剑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9********3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3民初117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3执8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3614062】。限被告梁剑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凤岗鸿顺五金制品厂货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