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2********1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02民初7628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8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护航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9月24日为4900.14元,此后自2019年9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安徽护航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因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2万元;三、如被告安徽护航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安徽护航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17)石台县不动产权第000020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池州护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石台县护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袁陈、吴钰、邓丽平、叶志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4149元,由被告安徽护航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池州护航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石台县护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袁陈、吴钰、邓丽平、叶志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