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30********0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702民初1732号
案号
(2019)皖1702执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43434.6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43434.63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周美健、周飞对被告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周美健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三台路东侧天地商业广场d幢340-347号商业用房在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7元,由被告池州市华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美健、周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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