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6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02民初864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龙腾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43397.59元,合计5343397.59元(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及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8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镇江龙腾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谢文彬、于雷、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龙腾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谢文彬、于雷、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龙腾机床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镇江龙腾机床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就被告谢文彬、于雷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中山西路108号1幢第7至8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镇房权证润字第9004137400、90041374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的价款在193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374元,由被告镇江龙腾机床有限公司、谢文彬、于雷、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9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