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毕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3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开商初字第00468号 |
案号 |
(2020)苏0891执恢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邦孚皮革制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7%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之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律师费3万元。二、原告对被告毕宏书、丁志瑾所有的作为抵押担保的座落于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01号旭日上城一区013幢47单元1707室房屋(产权证号为第288273、288274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按抵押顺位)。三、被告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孙磊、王晓敏、毕宏书、丁志瑾、毕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4元,减半收取11872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72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